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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区 法务公司遭遇“被关门”

时间:2024-06-21 14:28 来源:法制聚焦 浏览: 次

近日,广律(深圳)法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律公司)反映,2024年4月2日下午3点左右,一名自称是龙华公安分局的方某某带着一些工作人员来公司的经营场所,要求该公司在十天内搬离并停止经营,期间未出示任何证件、书面文件,未告知公司工作人员相关执法法律依据、理由。只是口头告知由区某常委牵头,区金融工作局、街道办、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个部门联合执法,认定广律公司为不合规经营,要求其必须十天内搬离,停止经营。

据广律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描述:事发时,公司人员要求登记员工信息,公司人事部门主动提供了人员花名册,执法人员拿花名册到各办公室一一进行核对。带领执法的人员说:“我没有理由抓你,我也没有理由判定你是否合法,但我可以两天来一次带走你们的人问询,看你们待不待得住? ”

2024年4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方某某再次带着上述七个部门工作的人员来广律公司的经营场地,要求立即关门停止经营,发布公告解散公司,若未按要求搬离,将强制执行。广律公司在其强硬要求下,紧急疏散员工,并关闭了环智中心C座总部职场,同时紧急停止了正在进行的市场会议,关闭了环智中心B座19楼和6楼的分公司职场。

 


 

图解:龙华区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现在“执法”现场,没有出示任何执法手续

 

广律公司的负责人表示,经过多方打听得知,自己被认为有电信诈骗嫌疑,对此自己和公司员工均表示不能理解。因此立即组织公司法务部门起草了一份情况说明提交给深圳市龙华区公安局。

广律公司认为: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并不构成电信诈骗也不构成普通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广律公司经营活动和开展业务的方式,主要是线下的和接触式的方式来进行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远程、非接触等方式”的情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的特征。但是广律公司开展业务,主要是通过线下进行的,与客户也是在线下洽谈并签订合约的,并没有利用电信网络和技术。

广律法务公司的经营行为也不构成普通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广律公司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行为。首先,广律公司是正常经营的公司,具有一定的财务能力,也依法投入了资金,依约收取的服务费,并根据约定为客户提供了承诺的服务。所收取服务费用,一直用于公司的发展经营,并没有转移资金或者挥霍,没有任何逃避债务和责任的行为。广律公司一直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有合法健全的财务制度。从事经营与客户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收取的服务费都进入了公司账户,也有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因而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广律公司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广律公司的服务针对我国负债人群体的庞大、负债人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巨大的现实情况,推出的为逾期负债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债务处理的策略和技巧及心理上的关怀服务。该服务利益债务人、也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广律公司的服务,虽然不能尽善尽美,也许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广律公司的经营行为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是劝导债务人面对现实,如何积极化解债务危机。

事发后广律公司自己在网上搜索,发现有不少在网络上做宣传推广的以“广律在线”为名的网站,但这些网站与广律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主体。

在相关部门的强硬要求下,广律公司已于2024年4月12日停止营业,这给广律法务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广律公司负责人表示:事发至今已经十几天的时间,公司的损失每天都在增加,广律公司会尽力配合调查。但是希望相关部门本着对企业负责的精神,尽快作出公正的调查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还广律公司清白。

专家说法

就本案,著名维权律师张学军指出,如果情况反映人所诉属实,那么,当地有关行政机关的做法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相关行政部门上述行为系对广律公司“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存在以下问题,1、依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依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也没有给控告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机会;3、依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4、依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影响到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这是至关重要的。公开媒体显示,市委领导在公开场合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把“心诚”和“行程”作为基本功,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政策和工作,全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持续面向全球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推动一大批重大项目落地,形成产业、企业、资本、人才源源不断汇聚深圳的良好局面,这里的营造“法治化”就是包含要规范政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优化营商环境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大多与行政权的运行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息息相关,以规范行政权运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使命的行政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要求和保障。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是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和生命线。法治环境不仅构成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务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的有力支撑,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最根本、最稳定、最长久的保障,以规范行政权运行、防范行政权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使命的行政法治,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特别的意义,而行政法治建设是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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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法制聚焦)   /   责任编辑:陈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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